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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家装过程发现装修材料不达标即停工
发布时间:2009-4-30 13:27:07   来源:网络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刘女士在一审结束后领取判决书时签了字,是否就意味着她同意判决、放弃上诉?

  华龙律师事务所师国宝律师答:签字只是证明刘女士领取了判决书,如果她不同意判决,可以在领取判决书后第二天起15日内上诉。

  施工队提供装修材料 业主没“相中”未制止继续施工 工程竣工业主不验收———

  事件再现

  2004年4月2日,王瑞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王瑞将一套二居室房屋交由装饰公司装修,工程采取装饰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应由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设备需经双方共同验收,由王瑞确认备案。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进入施工场地,王瑞交付先期工程款3500元。施工过程中,王瑞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提出异议,认为有部分材料不合约定,但对装饰公司的继续施工也没有制止。工程完成后,王瑞不同意验收,也不同意结算工程价款,而是要求装饰公司返还先期工程款。但装饰公司则认为,双方虽没有办理验收手续,但工程已实际交付,故不同意王瑞的要求。

  律师观点

  中关律师事务所李青山律师认为,王瑞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后,装饰公司负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施工的义务,王瑞负有给付相应的合同价款的义务。因装饰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与合同约定有部分不符,故装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基于合同目的对装修材料及时验收既是王瑞享有的权利,亦是其负有的协助义务。现王瑞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既未及时验收,亦未在发现装修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依据合同法规定随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放任装饰公司继续施工,直至装饰公司的承揽义务履行完毕,应视为是对装饰公司工作成果的认可。因此王瑞无权要求装饰公司返还先期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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