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内蒙古敖汉旗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一房产开发商因建筑物影响他人正常采光赔偿房屋遮光费10000元。
2004年,被告辽宁朝阳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敖汉旗新惠镇开发“永安家园”。楼房竣工后,因该小区3号楼房影响楼后原告张某等居民的采光而产生纠纷,并引发上访,后诉至敖汉旗人民法院。经有关部门实地测量,与原告住房对应的被告所建3号楼房超高0.41米,且违反了其从敖汉旗城市规划管理所领取的“建筑项目规划通知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敖汉旗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如因另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另一方应给予合理赔偿,故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张某房屋遮光赔偿费10000元。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中院认为:上诉人朝阳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永安家园3号楼的开发人,在施工建筑该3号楼时超出规定高度2.32米,违反了其从敖汉旗城市规划管理所领取的“建筑项目规划通知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两房屋间距少了6.10米,对上诉人张某的住宅造成遮光,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