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家具协会厨房家具专业委员会是以全国厨房家具企业为主,并吸收部分相关的原辅材料及厨房设备生产企业参加,而组成的行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为中国家具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业务上接受中国家具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传达政府和中国家具协会的意图。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民主协商,经济技术交流,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促进行业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从而推动家具行业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开展对国内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对行业规划、宏观调控、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与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及时分析和反映同行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维护消费者利益,会同国家家具质量检测部门开展厨房家具质量合格认证工作,同时作好优质厨房家具的推荐工作。
三、 召开专业委员会或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开展经济技术交流,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国内外参观与考察。协调企业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企业间相互合作与联合。
四、 协调组织厨房家具生产企业与相关的原辅材料、厨房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召开定货会。并逐步制订厨房家具质量标准,不断提高系列化、专业化水平。
五、 制定本行业有关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单位执行。
六、 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国家具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厨房家具生产企业及原辅材料、厨房设备生产企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经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或秘书处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厨房家具生产企业: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厨房家具规模生产条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素质。
(二)生产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从事厨房家具生产两年以上,平均年生产销售达1000套厨房家具以上。
(三)海外知名度较高,为中国厨房家具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海外企业可考虑吸收为本会名誉(或特邀)会员。
二、原辅材料及厨房设备生产企业:
(一)具备法人资格,多年为厨房家具生产供应原辅材料及配套设备的,并以此为主导产品的企业。
(二)至少给三个以上本会会员稳定供应两年以上,并有良好的质量、供货信誉的企业。
(三)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符合和达到本行业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 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填报"入会申请表"递交本会秘书处。
二、 秘书处将委请有关单位赴申请入会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必要时将委请有关质检部门对其产品进行随机抽检测试。
三、 由本会秘书处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单位会议讨论通过。
四、 原辅材料厨房设备生产企业,其入会程序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 按照上述程序所进行的检测、调查等费用,原则上由入会申请单位承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优惠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
二、 积极完成本会委办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大会和主任单位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家具协会领导下的主任(副主任)单位成员共同执行大会决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中国家具协会委派),以负责协调和召开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同行业非会员单位列席参加。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中国家具协会组织,本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审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 听取和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选举本会主任与副主任单位;
五、 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单位的产生与职责:
一、 副主任单位从正式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单位在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上协商选举产生;
二、 主任、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 主任、副主任单位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 提出修订本会章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四) 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家具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 按入会程序,审议批准会员入会以及退会、除名会员;
(六) 主任副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中国家具协会牵头组织,本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单位的产生与职责
一、 常务委员单位从正式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大会民主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二、 常务委员单位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和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的决议;
(二) 积极落实本会的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建议;
(三) 列席主任、副主任单位工作会议。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有偿服务收入;
三、 企业赞助;
四、 有关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 为会员单位服务和落实本会工作计划而开展的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 本会召开会议的费用支出。
三、 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九条 本会财务年度决算在次年一季度报告主任、副主任单位并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呈报中国家具协会备案。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