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万元电视原是忽悠人市民怒上法庭获赔
发布时间:2010-3-19 12:52:32 来源:www.cnjzjj.com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市民夏先生在一商场内现款购买了一台标着“原价29999元,现价18888元”的液晶电视,岂料迟迟收不到货,经一再催问,商家回答已无货供应。夏先生于是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购物款。昨天上午,经法院调解,最终由被告退还货款并补偿原告6250元。 今年5月7日上午,南京市民夏先生在山西路一电器卖场内,看到关于海尔L48A9—AK型液晶电视特价销售的大幅广告,遂赶到相关柜台了解详情,果然发现在这款电视旁的标签牌上,标着“原价29999元,现价18888元”,降价幅度达1万多元,夏先生立马就心动了,当即支付了18888元购机款。卖场销售人员向夏先生承诺:一周内送货上门。可一周后,卖场却并未如期送货,夏先生又是跑卖场又是通过电话联系,可对方除了找理由搪塞外就是不送货。直到20天后,卖场工作人员才正式电话通知夏先生,称该款电视厂家已不再生产,且亦无存货可供,并提出全额退款或调换一款型号的解决方案。夏先生感觉受到了欺骗,没答应卖场提出的解决问题办法。夏先生找到消协讨说法,认为卖场的行为构成广告欺诈,要求其双倍赔偿。通过消协的调处,买卖双方各执一词,问题根本无法解决。 8月18日,夏先生将卖场告上鼓楼区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应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的上述交易中有欺诈行为,故请求法院依照“消法”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18888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被告只认可不能向原告供货构成违约,而不构成欺诈,不愿意按原告的要求作出赔偿。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李琦征求原、被告意见,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接受法庭调解。双方经过几轮磋商,最终达成了上述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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