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以下简称《建规》“第8.6.3条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 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1、在以上两条中首先有关于临时高压和常高压的定义问题。临时高压大家都知道,而常高压规范在条文解释中所述的“即设有高位水池或区域高压给水系统”中的区域高压给水系统,由于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在实际设计中难于把握,首先说区域概念的范围难于把握,到底多大才算是区域,是几栋楼还是一个小区还是几个小区异或是一片厂区,均不得而知,所以在平时的设计中只有高位水池可以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而区域高压的理解有很多异议,窃认为其实在满足了二级负荷的前提下,如果消防设备齐全,有独立的两路水源供水,或是一路水源但是有含室内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泵房或是消防控制中心,即可以认为是常高压系统,因为即使消防作为重中之重,它的可靠性把握,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因为任何安全保险都不是绝对的,即使是规范定义的常高压高位水池,也有检修维护和清洗的时间。
2、再就是“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这里十分钟的消防水量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喷淋等其他消防设备的用水量,然而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以下简称《喷规》)“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这里面说的“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到底是指最不利点一个喷头的水量还是同10.3.2中“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10min 用水量”,还是最不利处整个保护面积里面10min的用水量,这个问题无论在《建规》还是《喷规》或是即将出版的《建规》送审稿中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建议加以量化。
举个例子,如果一栋带地下停车库的多层综合楼,有喷淋系统,采用中危Ⅱ级的喷淋强度计算,喷淋水量按照最不利点的保护面积来计算,假如水量是30 L/s,具体根据喷头布置的疏密及选用管径的大小有些差异,假如室内消火栓系统水量是10 L/s,如果喷淋按照整个保护面积30 L/s的流量计算,10 min的水量已经是18 m3了,那么由于“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无需再计算其他水量即可选取18m3水箱了,如果按照“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10min 用水量”计算,那么4只喷头的水量应该在5L/s左右,即水箱需要在消火栓用水量10×10×60=6 m3和下加上5×10×60=3m3的水量,为9 m3,与前面所述18m3有很大的差异。
我们平时设计中认为因为少有水箱能够满足喷淋要求水头的,所以都是需要设增压系统的,所以罐里有十分钟的水量,水箱就不考虑了,但是我们注意到《喷规》10.3.2条说的“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10min 用水量确定。”那么其中的话严格理解是不设消防水箱时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10min用水量采用,然而即使采用了气压供水设备,在有水箱时水箱是否还应该考虑喷淋储水量,如果我们以规范字面意思理解,还是需要。
还有个问题无论新老《建规》都还有这个令人不解的说法,就是室内消防水箱计算的容积应该等同采用的气压水罐有效容积,如果是18 m3,18 m3消防水箱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是18m3有效容积的气压罐就比较不能让人接受了,同样我们还是要问,规范当初的说的是这个意思吗?
目前的设计和审图工作中大家各种理解的都有,因此常常造成争议,但是谁也说服不了谁,请教了一些专家级的人物,说法也不尽相同,故此规范应具体化、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