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陆琨倩报道前日,富安娜(002327)与26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 天价 股权激励案终于有了新进展。富安娜9日公告披露,日前,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26名自然人股东之一的曹琳需支付约189.89万元违约金及利息,以及受理费、保全费约2.7万元。有律师认为,首案判决对后面的案 件有参考性作用。
其余案件仍未审理
事件源于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可在公司上市之前,其中的26位持股员工纷纷离职、跳槽。
去年底,富安娜向法院提请诉讼,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自然人股东因违反《承诺函》承诺应支付违约金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26名自然人股东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这被称为A股上市公司 最贵违约金 。
据了解,富安娜提起诉讼后,南山法院对每个起诉对象进行单独立案,经过10个月,其中3名被告与富安娜达成调解协议,另外23名被告之一的曹琳日前 有一审判决了,法院判决显示,曹琳需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富安娜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且案件诉讼费用也由曹琳全额承担。
记者了解到,这是富安娜与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第一场官司,其他被单独立案的案件仍为审理,富安娜董秘胡振超昨日向记者表示, 到现在为止只审理了这一起,目前尚未知道下一次开庭审理的时间。 而对于曹琳是否会上诉,胡振超表示, 目前还没得到相关信息。
《承诺函》适用于公司法
事实上,本案的焦点在于富安娜与前股东签订的《承诺函》,当中承诺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违反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此前,富安娜的被告方曾对《承诺函》提出质疑,认为《承诺函》是伪造的,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此外,案件对于具备股东身份的员工,应该遵 循劳动法还是公司法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承诺函》中所约定的违约金针对的是 辞职 行为,实质上是对员工自主择业权利的限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 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于上述争议,南山法院判决有明确的说明,指出,根据《承诺函》内容,被告是基于原告给予其购股资格成为股东后而作出的承诺,而给予 被告购股资格并非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承诺内容并非劳动者为获取工作机会而作出的承诺,也并非是原告与被告对劳动合同的补充。而是在被告获得了以优惠 价格购买原告的股票的资格后作出的承诺,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对公司的承诺,被告以其承诺换取股票收益。因此法院认定《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承诺函》没有免除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排除被告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并没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这属于系列案件,富安娜起诉了二十几名前员工,案件情况几乎都一致,现在其中一起案件出判决结果,其他案件应该 也会按照相同的理由进行判决,而且照目前的判决看,即使上诉,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也极小。此外,这个案件中法院对承诺函的性质的认定,应该会对其他案件起到 参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