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是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148号门面房的市民,今年11月1日,我们接到市建设投资拆迁事务所的通知,要求为配合芜湖市政风景区改造,限期搬迁。
根据2003年11月1开始执行的《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规定,我们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但拆迁事务所和重点办的负责同志告诉我们:该风景区改造是市政改造,对门面房不能实行产权调换,拆一还一,只能按老政策给予货币补偿。根据老拆迁政策,我们每个拆迁户得到的货币补偿不及同地段门面房价的一半。该拆迁办对我们其中的商家采取了非法停电(连电表都下走了)手段逼迁。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答: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和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进行产权调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即由被拆迁人选择是进行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如果你们对拆迁补偿的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送达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你们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