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监督机构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经有一套制度来替代“尽责调查”,一样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员国的合法机构进行详细审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这套制度,所以欧洲木材规则允许这些企业利用监督机构的“尽责调查”制度对“运营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实施调查。监督机构将为没有自己的“尽责调查”制度的“运营者”提供“尽责调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运作。根据欧洲木材规则,这些机构不仅有提供“尽责调查”制度的责任,而且要监督制度的实施,如果“运营者”未能适当地应用这套制度,应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欧盟将委托监督机构,而且将在欧盟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和保存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网址。
1.2认证和其它计划的作用
1.2.1应用认证的意义
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应用认证很有意义,即森林认证(FSC)和森林认证认可计划(PEFC)。经过认证的产品和材料可能是低风险的,但是这类认证仅仅是“尽责调查”的一个部分。
运营者必须保证他们全面地完成了欧洲木材规则的义务,必须注意到“产业链监管”的文件提供才是它的核心,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要求认证的产品或零部件得到了认证。
1.2.2《欧盟的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FLEGT)许可和《野生动植物濒危种类的国际贸易公约》(CITES)许可《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FLEGT)是一个自愿性的计划,它保证同意实施该计划国家只向欧盟出口合法采伐的木材。
欧盟与许多国家签署了FLEGT双边自愿合作伙伴协议(VPA),一旦协议生效,该协议就包括了双方的委托责任并采取实际行动,阻止非法采伐木材的贸易。很明显,协议的合作方就获得了许可,表明它们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木材是合法采伐的。
正式签订协议的第一个国家是圭亚那。刚果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是正在认证过程中。进行谈判的国家有利比亚、加蓬、刚果民主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
《野生动植物濒危种类的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各国政府间的国际协议,旨在保证野生动植物的标本贸易不会威胁到它们的生存。
CITES有3个附录,包括许多木材树种。正因为此,这些树种木材的贸易要受到该公约的限制。FLEGT或CITES许可所包括的木材及其制品被认为是合法采伐的木材,符合欧洲木材规则。
1.3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规则
1.3.1强制执行每一个欧盟成员国的管辖机构将强制执行该项法规,各成员国将制定针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地方法规。
欧盟委员会希望成员国在2013年3月3日前制定出他们自己的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罚款条例。管辖机构将对运营者进行检查,以保证他们执行了欧盟木材规则,这些检查包括:“尽责调查”制度的考核,还包括对如何执行文件编撰和记录填写的考核。
1.3.2处罚
欧盟木材规则要求处罚是“有效的、适度的,有劝阻作用的”,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罚金与对环境的损害、有关的木材/木制品的价值、税收损失和其它因违反规则造成的经济损失成一定比例。
—扣押或没收有关的木材/木制品。
—立即暂停或吊销贸易执照。
1.4实施法规的时间表
以下是欧盟木材规则全面实施设定的/已完成的主要的关键日期:
2010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批准欧盟木材规则;
2011年6月3日,欧盟成员国委任负责实施欧盟木材规则的管辖机构及负责人。在英国,由食品和乡村事务部的环境司的国务秘书卡罗林•斯皮曼担任;
2012年3月3日,将批准监督机构的认可/撤消规则;
2012年6月3日,将批准保证在全欧盟统一执行尽责调查的详细制度;
2013年3月3日,该法规将生效。从该日起,与木材和木制品供应链有关的企业必须了解并保证遵守该项法规,或者保证他们自有的制度是符合该项法规的。欧盟成员国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处罚条例完成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