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尽责调查”程序
为了符合欧盟木材规则,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欧盟木材规则制定的“尽责调查”制度包含3个要素:
(1)资料
(ⅰ)产品描述。
(ⅱ)树种(常用名称和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学名)。
(ⅲ)采伐地的国家和可能应用的地区/在这个国家的特许采伐权。
(ⅳ)数量,或以材积、重量或某个单位的数量来表述。
(ⅴ)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制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产木材/木制品地区的国家的)森林法规的文件。
(ⅷ)常用名称,特别是俗称可能形成混乱,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BSEN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以对树种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在欧洲使用的木材术语可以在木材名称上提供指导。
(2)风险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一个含有木材的产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风险,应该估及以下方面:
(ⅰ)以合用的法规即核查、鉴定计划,FLEGT许可,CITIES许可等来保证符合性。
(ⅱ)特殊树种非法采伐的普遍性。
(ⅲ)在资源国/资源国中的地区的非法采伐活动的普遍性。
(ⅳ)对原产国的任何制裁/武装冲突。
(ⅴ)供应链的复杂性,即锯材的采购,很明显,来自单个锯木厂的单块木材可以直接拿去评估,但是一个带抽屉的衣柜,它的零部件可能来自好几个工厂或者好几个锯木厂,甚至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就使问题复杂得多。
如果评估程序和相关的书面证据表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是可忽略不计的,那么它就可能引入欧盟市场。
但是如果存有疑问,还必须进入“风险减轻”程序。
(3)风险减轻程序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这个制度设计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必须提供或进行:
(ⅰ)附加资料
(ⅱ)附加文件
(ⅲ)第一方(指供货方)走访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