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88号文件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27种林产品出口退税率,其中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5%,部分木制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由9%和11%提高到13%。这次调整有8个税目的竹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了13%,镶嵌木和木制画框等4个税目的出口退税率从今年4月1日提高到11%后,再次提高到13%。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鼓励我国木制品,特别是竹制品和家具出口,对林业产业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将发挥积极作用。仅4种木制品2008年出口额即接近20亿美元。
此次调整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产品如下: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调整前 提高到(%)
1 4412101929 其他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每层厚度≤6mm〕 11 13
2 4412101999 其他竹胶合板〔每层厚度≤6mm〕 11 13
3 4412109990 其他竹制多层板 11 13
4 4414009090 其他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 11 13
5 4418721000 已装拼的竹制多层地板 9 13
6 4418791000 已装拼的竹制其他地板 9 13
7 4419003290 其他竹制一次性筷子 11 13
8 4419009100 竹制的餐具及厨房用具 9 13
9 4420109090 其他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11 13
10 4420901090 镶嵌木 11 13
11 4421902290 一次性其他竹制圆签,圆棒,冰果棒,压舌片〔包括类似的一次性制品〕 11 13
12 4421909090 未列名的木制品 11 13
13 9401510000-9401690000 竹制或藤制的坐具等 11 15
14 9403300090 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 13 15
15 9403400090 其他厨房用木家具 13 15
16 9403501090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 13 15
17 9403509100 卧室用漆木家具 13 15
18 9403509990 卧室用其他木家具 13 15
19 9403601090 其他红木制家具〔非卧室用〕 13 15
20 9403609100 其他漆木家具〔非卧室用〕 13 15
21 9403609990-9404210090 其他木家具等 13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