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减负工作再出重拳
2010年,黑龙江省将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黑龙江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今年,黑龙江省将重点做好中小企业减负治理工作。认真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进一步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执收行为,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摊派税款。 贵州省采取五项措施促非公经济发展
贵州省经信委今年将从企业扶持、创业支持、融资服务、自主创新与节能减排和完善服务等五个方面着力,全力扶持、引导、鼓励非公企业加快发展。
江西出台40条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近日,江西省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包含40条税收优惠政策,重在优化税收环境,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工业园区、第三产业、中小企业、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与再就业、支持城乡一体化以及新农村建设。
“40条”规定,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40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在1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80%;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创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在有关规定范围之内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拥有的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税。
“40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因上述需要而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