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好象是个小事,但不注意也会有麻烦。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对因租房后房主拒绝开具发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房主王某赔偿房客潘某车费损失;驳回潘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3年5月,潘先生租住了王先生的公寓别墅,合同到期后,双方结清了所有费用,潘先生搬离了公寓。但当潘先生向王先生索要发票时,遭到王先生的拒绝,潘先生遂多次向税务部门反映,要求王先生为其开具收取租金的发票。2008年7月,潘先生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先生赔偿其因此事导致其生病,被单位扣除的工资和奖金,及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资料费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潘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潘先生与王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潘先生向王先生提出开具收取房屋租金的发票的请求是正当的,王先生拒绝开具则属于违法行为。原审法院判决王先生对潘先生到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而发生的交通费损失进行赔偿是正确的,酌情确定的数额亦无不当。潘先生上诉主张的误工费、通信费、资料费属于其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而发生,系其为举报成功而自愿付出。故潘先生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赔偿上述损失,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故作出上述判决。(龙云斌、李淑英)
法官提示:
出租者在对外出租房屋时,到底应不应该给付发票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案所涉及的是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应否给承租人提供发票的问题。房客向房主交付租金,是房客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房主作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发票是其承担纳税义务的需要,房客要求房主提供发票也是要求其履行合同的义务。作为经营者,对因经营业务而收取的款项,应当主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自觉维护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其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鉴于本案中原告没有向法院明确提出要求被告提供发票的诉讼请求,根据不诉不理原则,故法院判决只针对其所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