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格证,这是行业“潜规则”
根据我国《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商家交付产品时,须提供使用说明,其中应包括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规格、采用原材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产品使用期限、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共十项信息,且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然而,在现实中的窗帘行业里事实却并非如此。
2009年11月,厦门一位苟先生在经过数天的精心挑选之后,最后决定在一家时尚窗帘公司选购。由于该公司的窗帘设计前卫,非常适合苟先生这类的都市新新人群。于是,很快购销双方就面料、款式、价格达成了协议。
就在这样一派和谐的氛围里,苟先生提出了他的最后一个要求。请商家出示窗帘面料的厂名、厂址、产品检验报告。这个在纤检系统内部看起来很正常的要求却让商家大为恼火。店员告诉苟先生,她们店里的窗帘面料来自很多地方,有的还是从订货会直接购买的。并没有苟先生要求的这些标牌、报告。
鉴于这样的情况,苟先生就打算不在此地订购窗帘了。但商家随即又告诉他说,窗帘行业在本地一直以来都没有顾客要求商家提供这些东西。他的行为属于“无理取闹、故意刁难”。此话一出,双方之间的气氛就不再和谐了。反到变得有些剑拔弩张的味道。最后双方以不欢而散收场。
随后,带着对窗帘行业潜规则的疑问和好奇,记者又走访了成都、重庆的一些窗帘消费者和窗帘商家。对于窗帘消费者来说,基本上是全部不知道购买窗帘时向商家索要厂家名称、洗涤方法、产品成分等的说明标签。而窗帘商家中,有部分表示面料在进货的时候确实都有上述标签。但在加工成窗帘成品之后,基本上就没有这些说明标签了。有部分商家则表示,面料是从小厂进的货,没有提供这些标签、报告。但几乎所有的商家都表示没有遇到过顾客提索要这些标签和报告。
通过实地走访可以发现,类似的情况在全国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却不能简单认为厦门的商家是合情不合理;苟先生是合理不合情。据了解,消费者购买窗帘,有权要求商家出示或提供以上信息。如果布料经多次转手,也应有相关出厂证明的复印件;如果为进口布料,还应有报关证。商家无法提供厂名、厂址和产品检验报告的,则应属“三无”产品。
没有合格证,似乎已经成为了窗帘行业的潜规则。商家给出的理由是,面料是有证的但是在加工过程中基本就裁剪掉了,所以无法给顾客提供。这个理由看起来似乎冠冕堂皇,但我们仔细想想却经不起推敲。将面料加工成窗帘和加工成服装其实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为何市场上的服装都有标牌?实际上,回答这个问题也相当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