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今年五一,消费者王先生在禹王市场某家俱店预订了一套品牌沙发,当时正逢商家搞促销活动,原价6500元的沙发,现价仅售4500元,王先生觉得挺划算,就当场交纳了全部货款,双方约定等王先生家的房子装修完后再来取货,并将有关约定写在了收据上。可5月25日,王先生到家俱店取货时,工作人员却告知王先生:家俱店有新规定,最低消费5000元才能享受优惠价,并建议王先生再选一件500元以上的商品。王先生觉得委屈,当时家俱店没有这样的规定啊,而且收据都开好了,怎么取货时就变卦了呢?王先生坚决不同意再购买任何商品,并要求家俱店把预订的沙发送回家;家俱店则坚持认为:近段时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4500元连成本价都达不到,赔本的买卖谁做啊!双方争执不休,无奈,王先生拨打了消协禹王分会投诉电话。
根据《消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家俱店预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家俱店关于最低消费的新规定在约定之后,对王先生没有约束力。在工商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店主最终意识到了错误所在,当场对王先生表示了歉意,并答应按约定无条件为王先生送货,该事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