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临沂的梁女士在青岛靠摆小吃摊为生,2008年3月,她通过崂山区的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在山东头村租了一套房子,当时除了交满一年的房租外,还另交了1000元作为押金。“签合同时说租房期满退房时,如果房子和物品完好无损还可以退还。”梁女士说,但今年3月3日租房合同到期,准备回临沂老家的梁女士找到出租方要求按合同约定,退还1000元租房押金时,却遭到了拒绝。随后梁女士多次上门讨要,该中介公司始终以“经理不在”为借口不给。
无奈之下,梁女士投诉到石老人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得知,中介公司之所以私吞押金拒绝退还,是因为当时负责跟梁女士签租房合同的工作人员已经辞职,而且该员工将梁女士的租房押金及双方约定的细则丢失。
“这完全属于公司的职责疏忽造成的。”执法人员表示,房屋中介应该为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埋单。20日,该中介公司退还梁女士租房押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