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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4-20 11:33:57   来源:网络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全称:DONGGUAN BULIDI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DBDA)。

  第二条 东莞市建筑装饰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并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以“服务会员,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维护行业和消费者权益,为促进本市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提高其竞争力而工作”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为东莞市建设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各区、镇。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东莞市新兴北路新兴装饰材料城四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接受其委托进行资质初审、年检及有关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二)展开市场调研,根据本地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向业务指导单位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结构调整与政策调控的建议报告,将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及时反馈会员单位。

  (三)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协调行业收费标准,打击业内恶性竞争行为;

  (四)组织业内的业务、技术交流活动,建立协会的报纸、会刊和网站,协调行业间的生产经营与经济合作;

  (五)组织行业研讨展销、行检行评与广告宣传活动,塑造业内的先进企业、典范工程和名优产品;

  (六)推广新技术、新产品、节能环保材料,倡导绿色装修,促进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七)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和经营管理培训,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经验,推动企业管理升级;

  (八)建立行业职业培训基地,开展各类职业教育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九)参加国家和省级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的活动,与各级建筑装饰协会保持联系,开展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往来;

  (十)建立行业专家顾问团队,协调解决消费者投诉,向社会提供技术鉴定和咨询服务;

  (十一)设立行业工会组织,为产业工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十二)设常年法律顾问,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在本行业内信誉良好,经营稳定;

  (四)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照;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会员登记表和法定代表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交流信息行情。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 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匾。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予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予以除名与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全员代表大会。若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的,可以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与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举持理事会,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FS:Page]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达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的合同和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察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的执行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资源管理、使有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上述单位或人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全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全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活动,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身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全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全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或全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全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十二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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