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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芳家具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4-9 14:30:25   来源:网络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胜芳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英文名为SHENGFANG FURNITUR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F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胜芳家具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代表胜芳镇家具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共同要求和愿望,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加强行业的内部协作关系,创造条件引导家具企业转向外向型企业,搞好行业的自身管理,促进全行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互相借鉴,协商协作,拓展市场,共同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胜芳镇委、镇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中星街政府大厦六楼608室。

  第二章行 业协会职能

  第六条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七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第八条 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第九条 经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第十条 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经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参与行业劳动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第十二条 经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在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价格,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受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配合、协助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凡在胜芳镇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知名人士或有关专业人员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企业和个人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且信誉良好。

  第十七条 入会的程序:

  1、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

  2、提交入会申请表;

  3、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和理事级的企业须经协会秘书处考察、集体评审方可入会;申请加入常务理事以上级别的企业须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每年度会员大会审议;

  4、颁发会员铜牌及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协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有请求协会给予帮助,享受协会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的义务:

  1、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如有违法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并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3、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成员任期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协会工作计划,总结协会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审议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方针、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报告。

  5、选举和副理事长、秘书长;

  6、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9、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命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由镇政府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由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任命产生。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设立名誉顾问、高级顾问制度,受聘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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