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5年10月,小张夫妇来京工作,与房主签订了2年的租房合同。入住后,因为装修简单且保暖效果不好,小张打电话给房主,表示自己想出钱装修,房主表示最近出差在外,让小张自己看着办。小张于是自己花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时购置了新的家具和采暖设施,共计花费近万元。
2007年10月合同到期,小张夫妇与房主决定不再续租。小张夫妇提出,当初房屋装修花费了近万元,房主应折价补偿。对此房主表示,当初装修是小张夫妇自愿的,不可能补偿,如果不住可以把装修购置的东西全部搬走。小张夫妇表示地板、采暖设施都固定好了,没法拆卸,坚持要房主补偿。双方越谈越僵,房主一怒之下,不但要求小张夫妇将装修购置的东西全部拆除,还要小张夫妇赔偿对房屋改造造成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 添附制度
问题一:对于装修附合的财产,小张夫妇可以要求房主补偿吗?
答:可以,但前提是装修前必须取得了房主的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鉴于本案双方对装修增添的财产处理没有约定,而合同又是正常终止,因此应适用“公平合理原则”。小张夫妇须先拆走能够拆除的财产(如家具),对于确实无法拆除且对房主可适用的(如安装的采暖设施),可以要求房主接受,并给予补偿。
问题二:如果房主坚决否认当初允许小张装修,现在不但要求小张夫妇将装修的东西全部拆除,还要小张夫妇赔偿对房屋改造造成的损失,房主的要求合法吗?
答:房主的要求是合法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在未取得房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装修,则损坏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如果小张夫妇不能拿出证明房主当初允许自己装修的有力证据,则适用“侵权责任原则”。其不但不能得到补偿,对于其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房主可以要求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房主也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装修或者拆除装修物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小张夫妇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解析:
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暂时分离,承租人作为租赁房屋的使用权人,享有对装修新添置财产的所有权。但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房屋所有权归属出租人,而承租人的装修物附合于出租人的房屋之上,承租人作为装修出资人可能受到利益损害。
现实生活中的装修情况比较复杂,依承租人对房屋装修是否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双方当事人对装修补偿是否有约定来进行区分,共有三种不同的情形,应分别处理:
第一, 承租人在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装修,此情形应适用“侵权责任”原则。
第二, 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如房屋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此情形应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 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双方未对补偿作出约定,如房屋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此情形应适用“公平合理”原则。
专家提醒:
随着天气变冷,不少人开始加强房屋的保暖设施。对于租房的朋友来说,动工前一定要征得房主的同意,否则花钱不说,反而会惹上一身麻烦。因此专家提醒:
第一, 装修之前一定要取得房主的同意,否则会侵犯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需要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第二, 房主必须是明确表示同意才行,如果承租人以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装修而未提出异议进行抗辩,则此抗辩是无效的。
第三, 房主同意装修,并不意味着愿意接受装修添加的附属物,该所有权仍属于承租人,双方还需就如何处理进行约定。
第四, 对房屋装修以及装修附属物权属的约定,都属于对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避免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