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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产协会政务会员章程 (试行)
发布时间:2008-12-17 11:37:21   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中国特产协会是挖掘特产资源、促进和推动特产行业发展、繁荣特产市场、传播特产文化、普及特产知识的国际性、公益性社团组织。

  第 二 条 中国特产协会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决策,使我国特产行业更加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国际化而开展综合性活动,为中国特产行业全面进入国际市场服务。

  第 三 条 中国特产协会是“站在特产行业权威的角度上,力争使各地区的特产产业在产业化结构调整中起到示范性的带头作用;评选和推荐中国特产名品、精品;科学系统地对中华特产进行权威性认证;创建特产名牌产品;推荐和确定特产行业示范工程及特产优秀项目基地并为其寻求政策和资金扶持;促进行业交流、加强国内外协作;提供决策性、前瞻性指导;进行权威性的政策咨询及公关、策划服务;推进特产产品的联销和贸易;帮扶特产属地实现由区域优势、比较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的重要力量。

  第 四 条 中国特产协会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内设办事机构6个部门和分支机构6个委员会,即:通联合作部、会员服务中心、特产调研部、编辑出版部、网络服务部、认证服务部以及中国特产信息服务中心、中国特产营销发展联盟、中国特产文化交流委员会、中国特产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特产品牌开发与推广委员会、中国特产评价专业委员会。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 五 条 为维护协会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 六 条 政务会员(又称产地会员),是指特产生产、制造所属地区的政府行政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申请的注册会员。

  第 七 条 申请注册的政务会员须是对地方特产发展具有宏观管理和调控、推广宣传、管理和领导本地区特产生产或制造单位利用地区特产发展特色经济、保护特产品牌形象的职能。

  第 八 条 政务会员须了解、掌握当地特产的相关情况、资料,有推动特产经济建设,从而造福于民的意愿和行为。

  第 九 条 注册政务会员应为乡镇级以上级别的政府行政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

  第三章 会员权利

  第 十 条 享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 十一 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 十二 条 优先、优惠享有协会的服务。

  第 十三 条 获得协会在特产科技、文化、经济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 十四 条 具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与监督权。

  第 十五 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会员义务

  第 十六 条 接受协会管理。执行协会决议。

  第 十七 条 遵纪守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和其他有损国家、社会和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 十八 条 热心协会建设,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 十九 条 向协会反映所了解和掌握的世界各国、各地区特产科技、文化、经济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讯信息。

  第 二十 条 会员必须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网站上及时删除或归档过时、无效信息,否则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及时向协会提供签约和成交信息,反馈市场服务效果,以便协会及时发布公告。有与同业交流知识、经验并共享资源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协会工作不足之处给予积极的批评、建议、监督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协会组织获得的资讯情报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协会网站上保证不发布反动、淫秽、虚假和恶意信息及言论,否则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一步追究该会员单位和联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政务会员享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特产研究、创建、宣传、推介、咨询、培训、专题会议和中介服务等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得协会如政策咨询、公关、策划等服务的优先权。(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优先选用、登载会员单位及领导的有关特产方面的文稿。

  第二十九条 在协会创办的杂志、编撰的图书、建设的网站上开办专栏或专题,介绍本地特产的由来、延革、文化等信息、相关图片以及需要刊载的其他内容。

  第 三十 条 县级以上的政务会员可以申请主办、协办、协会组织的出版、会议、调研、考察、展览、商贸、研讨、论坛、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协会审核批准,会员享有以协会的名义在当地从事推动特产发展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可以参加、利用中国特产网站平台上的各类公开视频洽谈和视频会议。举行各种洽谈、讨论、讲座和会议等。

  第三十三条 经市场管理员审核后在中国特产网发布特产资讯。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可参加网上展会,申请设置自己的展台。

  第二十三条 可以参加会员间的经济合作与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申请由协会代为招商引资。

  第三十六条 协会提供的其他的福利和服务。

  第六章 会员资格终止

  第三十七条 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后,收回“会员证”和“会员单位”牌。

  第三十八条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终止会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不诚信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终止会员资格

  第 四十 条 一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有较严重不讲诚信行为,受到媒体曝光或群众多次投诉属实的,终止会员资格。

  第七章:会员申报程序

  第四十三条 首次申报时必须填写《中国特产协会会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邮寄回协会,由秘书处审定认可后即成为协会会员。

  第四十四条 协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和授“会员单位”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特产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7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政务会员入会须知

  一、政务会员(又称产地会员),是指特产生产、制造所属地区的政府行政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申请的注册会员。

  二、申请注册的政务会员须是对地方特产发展具有宏观管理和调控、推广宣传、管理和领导本地区特产生产或制造单位利用地区特产发展特色经济、保护特产品牌形象的职能。

  三、政务会员须了解、掌握当地特产的相关情况、资料,有推动特产经济建设,从而造福于民的意愿和行为。

  四、注册政务会员应为乡镇级以上级别的政府行政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

  五、首次申报时必须填写《中国特产协会会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邮寄回协会,由秘书处审定认可后即成为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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