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东莞市饰品行业协会(简称:"饰品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东莞市饰品行业协会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备案,东莞市经济贸易局领导下非营利性的饰品成品、工艺礼品、饰品设备、饰品配件、服饰配件、鞋饰配件、箱包配件、包装材料等相关行业的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帮助、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中国饰品及配件产业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沙区路口众源城国际饰品交易中心
第二章 主要业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协会、同业公会等组织的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作好"三个代表"和“八荣八耻”的学习工作
(八)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事;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饰品成品、饰品设备、饰品配件、服饰配件、鞋饰配件、箱包配件、包装材料等行业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东莞市经济贸易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一)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二) 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决定设会长,由常务副会长中推选产生,报东莞市经济贸易局批准;设秘书长,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东莞市经济贸易局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会长任期一般为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东莞市经济贸易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在任期届满后,将自动成为本团体的创会会长或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
(五)批准分会全年财务预算,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施行专款专用,仅限于本相关业务和工作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国际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经报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东莞市经济贸易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会成立时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东莞市经济贸易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