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Ceramic lndustrial Association 缩写为 CCIA
第二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陶瓷行业及相关产品(服务)的生产、设计、科研、教育、流通、收藏及其他服务活动企业、事业单位、院校、地方性社团组织及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本协会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
协会的所有会员,不分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及隶属关系,不分公有制、非公有制。依照章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指引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其委托,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二、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参与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制订 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做好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五、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及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六、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七、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等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九、组织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
十、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十一、积极参与国际性专业性活动,扩大行业对外开放。在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交流活动。
十三、创办行业刊物。收集、整理、研究、编写本行业的行业资料、史料及专著。
十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五、开展有利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均可申请入会,符合条件者经批准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四、个人会员:在陶瓷及相关行业中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贸易科研、教学等方面有一定水平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师等,或在陶瓷艺术设计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符合条件者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凡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员),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协会的名誉会员。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可聘请在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
二、办理有关入会手续,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和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有权参与协会管理;
四、优先享受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咨询服务或各种帮助和指导。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向协会提供管理经验,统计资料和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重大事情及变动(企业名称更改、厂址变迁及企业法人更换等)
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及协会发的其它有关证件,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会员应积极主动交纳会费,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或虽然参加了协会组织的活动,但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经规劝仍不纠正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进行不利于行业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或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委托协会秘书处做好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生产,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行业与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威望;
三、专职的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行业,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组织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的支出:
一、会议费;
二、协会为行业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
三、支付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和差旅费等;
四、协会秘书处的办公费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开支;
五、为实现本协会宗旨和完成协会任务而开展的活动支出;
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财务由秘书处制定制度、并负责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 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或通讯方式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2001年1月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全体会员以通讯方式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申请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是中国陶瓷行业唯一的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是由全国跨地区、跨部门和不分所有制的从事陶瓷行业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设计、科研、教育、贸易、收藏等的企业、事业单位、院校、地方社团组织及职业陶艺家、科技工作者、企业家等团体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9月,目前有会员逾千家,职工人数逾百万人。
现协会内设秘书处、人才培训中心、节能技术中心、经济技术信息中心、咨询服务中心、陶瓷美术设计中心等,同时下设日用陶瓷、建筑卫生陶瓷、艺术陶瓷、技术陶瓷、陶瓷原料及辅助材料、装饰材料、陶瓷装备技术应用、窑炉及耐火材料、陶瓷营销等九个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协会主办的《中国陶瓷工业》杂志(国内外公开发行)和《陶瓷信息简报》均对会员赠阅。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指引下,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以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划及行规行约,调查、收集、整理和统计行业基础资料,研究行业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培训,举办专业展览,提供信息服务,推广科技成果等活动中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还承担着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一贯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与国际陶瓷同行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致力于促进陶瓷行业的技术进步、扩大贸易往来,并且在这一领域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将不断为中国陶瓷工业的繁荣与进步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