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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2009-4-23 14:26:54   来源:网络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最少由七名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协会团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每一、四、五、九、十一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同意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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