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最少由七名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协会团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每一、四、五、九、十一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同意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