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于1999年7月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修改的协会章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持续、快速、高效、准确地为行业提供服务,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于2008年12月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力求反映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积极探索及未来更好地开拓发展。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中“行业组织”修改为“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2)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轻工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行业自律的要求,承担全国五金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3)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明确表述为“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C座903、905室”。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中第六条,增加了“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五金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技术标准”、“参与培育五金产业基地”、“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站,位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纠纷与行业重大问题,帮助会员维护合法权益”、“承办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的内容。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七条中增加了“凡从事五金产品生产、经营、设计、材料、科研、教学、中介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内容。
(2)第八条中增加了“团体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的内容。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七条中增加了“理事会应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的内容。
(2)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常务副理事长”的内容。
(3)第二十三条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修改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常务副理事长”的内容。
(5)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增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的内容。
(6)第二十七条中增加“领导协会全面工作”的内容。
(7)第二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检查协会秘书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的内容。
(8)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日常工作,向理事长负责”修改为“本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9)第二十九条“各分会在协会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事长负责”修改为“各分会在协会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负责”。
5、关于第八章“附则”中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征得全体会员同意,并经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赵越,电话兼传真:63192649)。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联系电话:010-8773291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