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这种作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装修是不种消费行为,业主有选择的权利,物业公司一方面以防目设备损坏为由收取押金。
另一方面却指定装修公司的做法显然是相矛盾的,而且,除非物业公司指定的装修公司在资质等方面完备、价格合理且物业原与该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才可以向业主推荐而不是强制要业主接受指定,物业公司的管理对象是物业而不是业主,其与业主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
除有事先平等约定且不违法律的情况下即装修公司主体是合格的情况下,业主才有义务接受物业公司指定的装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