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即房东具有如下权利:
1、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和收据;
2、出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
3、租赁期限届满而又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迁出,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