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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照明电器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12-17 16:15:43   来源:网络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称为中山市古镇照明电器协会(英文名称:

  Guzhen Ligh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Zhongshan, 缩写为GLIAZ)。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一)协会是由我镇照明电器行业(含灯具制造业、灯具配件、电光源制造业及照明电器附件制造等)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协会是地方性、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和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照明电器协会行业,尤其灯饰行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山市经济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古镇镇企业服务大楼六楼(中山市古镇镇兴路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对国内外同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从事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待业信息;

  (三)创办待业协会出版物;

  (四)参与制订和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

  (五)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与订货,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到方面的信息,

  (七)组织培训技术、管理等到方面的人才;

  (八)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有民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和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件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协会要求对生产、经营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七)提呈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八)优先或优惠获得协会出版物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民下义务;

  (一)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提供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积极向协会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

  (五)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和最高权力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和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和终止;

  (五)  确定协会和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济贸易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械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先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人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  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面上经济贸易局审查产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会长、副

  会长、秘书长任期最少不得超过两面三刀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经济贸易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本协会法定人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报市经济贸易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提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经济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面上经济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服市经济贸易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经济贸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济贸易局和市面上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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