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简称:中国毛纺协会),英文名称:CHINA WOOL TEXTILE ASSOCIATION(缩写CW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毛纺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份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促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现代化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代管。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意见,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本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在制订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调查了解国内外毛纺行业发展动向,技术经济水平,市场销售形势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
(三)代表本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调解决本行业在生产、经营及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技术、管理和信息交流、推广应用活动。开展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或推荐本协会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展览销售活动,以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六)发展与国外同行及相关行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七)在产品出口、技术及设备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参观考察。
(八)根据生产发展和会员单位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九)沟通会员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
(十)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毛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凡长期从事毛纺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熟悉毛纺行业业务的领导干部,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工作,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其他人担任,代表如离职调动,需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书面通知协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等事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在理事会中的名额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十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理事会审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