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月24日正式出台并公布了《陕西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责任规定》。凡在陕西省境内生产、销售的木家具(全实木、主要部位实木、人造板、混合型)、沙发、床垫、钢木、金属、塑料、石材、竹藤等各类家具自即日起均须遵照本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咋为消费者负责?
《规定》明确指出,生产者、销售者在家具商品买卖成交后必须开具有效发票,交货时提供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三包”服务卡及家具使用说明书作为凭证,实行“三包”服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使用说明书明示性能和功能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凭证不全或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家具商品。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承租者在租赁合同终止前售出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赔偿。售出的家具产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予退货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和合理的运输费、误工费。
“三包”服务都是什么?
售出的家具合格产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三包”服务。
修理:售出的家具产品,保修期一年(其中玻璃镜子发生霉变和雾光的为6个月,名贵硬木家具及木料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两年)。
保修期内免费维修、免收材料、工时、运输等服务费用。
更换:购货后180天内,同一产品发生可修复的一般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的予以更换,更换的产品必须是合格品。更换后的产品保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退货:购货后90天内,同一产品发生危及消费者安全健康及断榫、断料、开焊、塌陷、断簧、弹簧刺出、锈蚀、生虫、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等严重质量问题;或一般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换货后仍无法达到合格品质标准的;或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或合同约定有承诺退货、退款的予以退货。退货时,应该按原购价一次清退货款。
如果消费者不愿更换、退货,要求继续修理的,生产者、经营者应满足消费者的修理要求。
退货可以收折旧费
在“三包”有效期内,对于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规格、同型号产品,而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因经销商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不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按成交额的0.1%/日(其中沙发按0.15%/日、弹簧床垫按0.05%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并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的时间。
因消费者的其他原因要求退货,企业也同意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收取折旧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定货销售的,要求退定型、定制家具的,其折旧费、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
《规定》指出,消费者因家具质量“三包”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和解;要求家具协会协调;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规定》对非“三包”范围内的产品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