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区凤凰山工商分局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李先生与北京某装修公司承德分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交工后发现多处装修用料与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不符,与经营者多次协商,双方意见均未能达成一致。遂找到工商部门希望能够解决纠纷。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了解到当事双方主要就墙面漆、门与门口、整体橱柜的用料和施工质量存在争议。
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负责人余某,余某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北京某装修公司予以狡辩,对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予以拒绝。对该理由执法人员告知余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由于签订合同是在经营者办公场所,且签订合同时经营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合同的签订是由该分公司代表总公司签订的。根据表见代理原则,对善意第三方权益予以保护,由经营者承担合同后果。
经过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耐心讲解,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消费者约定了调解的时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