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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4-16 15:44:23   来源:网络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英文缩写:CADB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以促进我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国家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是北京市紫竹院南路2号,邮政编码:10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建筑装修装饰材料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三)进行行业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创办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出版物;

  (五)参与制订、修订建筑装修装饰产品行业(国家)标准;

  (六)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七)组织建筑装修装饰材料行业的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八)举办建筑装修装饰材料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二)发展行业公共事业;

  (十三)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五)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申请,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选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协助解决本单位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推荐,提交理事会投票表决选举产生。一般任职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装修装饰材料行业,熟悉和了解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情况,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在职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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