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为“广州市家具协会”。
英文译名:GUANG ZHOU FURNITURE ASSOCIATION
缩写:GZF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广州地区家具业企业自愿组成的,是为了提高我市家具行业的设计、制造和销售水平而成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家具业的厂商和有关专家、学者,为提高我市家具的设计、制造水平而共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和机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德政南路48号德政大厦426-42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二) 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办好行业的杂志和网站,加强国内同行业的交流,对行业的信息进行指导与服务。
(三)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检测,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选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名牌和著名商标。
(四) 配合办好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积极培育规范国内的专业市场,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 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独体。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500元
(四) 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500元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散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如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或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 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监事1名,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