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家用电器商业协会章程》是2000年4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年多来,协会按照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实践证明,协会的章程总体来说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对社团的要求,符合当时的行业和社会形式的要求,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四年多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政府机构的精简和职能转变,国有企业的改制和民营企业的发展,社会和行业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协会的会员结构和业务范围,服务理念和工作方法也在发生大的调整。为适应行业形式的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本次理事会需对《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做必要的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由原章程的八章48条改为八章49条。
关于第一章“总则”
将原来第一条“本协会于1985年8月经国家经委批准成立”修改为“本协会于1985年经原商业部批准成立,1986年被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认定为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
为将第二条性质表述更准确、更完整,修改为:“本协会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业和个人、地方专业协会、行业科研机构及其与之相关的中介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
原第三条宗旨,经调整修改为“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外业界一切力量,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开展家用电器行业中介服务活动,加速我国家用电器行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国家用电器行业的繁荣发展。坚持为行业和企业的整体利益服务,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由于国务院机构调整,第四条中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第三章“会员”
主要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作了微小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入会程序。
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的职权删去“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增加“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在第三款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后,加秘书长;第七款的聘任人员中删去秘书长。
增加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面向行业和社会招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本协会分设电子电器专业工作委员会和现代办公设备流通分会两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秘书处协调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行业工作,可在协会授权下,以总会名称开展行业活动。
原第二十八条至三十八条变为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原第二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第一款,将:“推荐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选”删去,增加“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不是协会组织机构,是协会理事长根据议题的需要请全部或部分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参加的一种办公形式,不替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第二款中删去“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删去原第四款,将第六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置、决定临时性重大事项”改为“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原第二十九条秘书长的职权第三款中,提名人选增加“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增加一款“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
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13、63192640,传真:6319264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