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提高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室环境,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达到安全适用。布局合理、起居方便、温馨和谐、环境优美的要求。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六条 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装饰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等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个体从业者进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书》。
第八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范
和标准,必须做到:
(一) 使用的装饰材料,有出厂合格证书或产品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 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 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 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 不得出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
(六) 不得侵犯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的行业管理,积极推广有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为居民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选择材料。选择施工单位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第十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营销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形的市场内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应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的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第十二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工程开工前,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河南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文本,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居民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应选择具备装饰装修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进行家庭装饰装修,不得破坏承重结构,任意开窗打洞。
不得超额增加楼地面荷载、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
不得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
不得任意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
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不得使用任何装饰材料遮盖或拆改燃气管道及气表等。
第十六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工艺及验收标准》,共同把好施工和工程验收关。家庭居装饰装修工程也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乙方及时为甲方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
成的影响。
第十八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九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抛弃。
第二十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的相邻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断电、物品毁坏等,应由甲方先行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如属承包人的责任,由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追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
(二)不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擅自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的;
(四)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的;
(五)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借用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件的;
(六)施工生产无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