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
英文全称是“CHINA NATIONAL HOUSEHOLD ELECTRIC APPLIANCES SERVI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NHEA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从事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和服务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广大会员的共同意愿而依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使命及工作目标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为行业业主合法利益的真正代表,维护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发挥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
本协会的使命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为行业的整体利益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行业。
本协会的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推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章、标准、规范;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监督;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广泛联系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发挥在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沟通、交流和协作;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服务特色。
本协会的工作目标是:积极促进中国家用电子电器制造服务业产业化发展;推进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维修服务企业建设和发展;加快建立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市场新体系。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讨。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国家法规、规章、政策提供建议和反映意见;组织行业成员参与制定标准、行规、行约及实施指南;调查研究行业经营、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对市场秩序、诚信经营、服务质量、安全作业、劳动保护、技能资质、旧家电再利用处理等方面的经营状况提出审查和评鉴意见建议;对行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和规章方面的意见建议,作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促进发展、依法行政的参考。
(二)法规贯彻。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适合行业发展需要的行规、行约,通过调查、统计、协调、研讨、交流、建议、发布、表彰、评鉴等方式,对行业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
(三)标准推动。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参与并组织制定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服务标准、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提出实施指南和组织实施方案指导建议,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承担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资质等级、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的测评鉴定,发放牌证,开展行业专业职业技能(技术职称)资格考评、颁发证书等的工作。开展行业指导、评测、改进。
(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对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企业政策、项目、流程、质量、技术水平、保障系统建设、网点布局建设、经营、资质、成本等进行跟踪、协调、规范和引导。
(五)权益维护。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维修服务企业建设和发展。
(六)关系协调。反映本行业广大企业,包括非会员企业的意见,协调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及会员间的关系。协同、配合、支持其他行业组织的合法市场要求。
(七)信息统计。开展行业统计,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发布等工作,建立中国家用电子电器行业维修服务信息网,及时调查、研究、传递和反馈信息。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行业基本数据参考;为社会和用户提供行业内企业服务网点、经营政策、资质等级、业务状况、价格水平、服务质量、信用状况、维修知识等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设计,提高服务质量、技能水平和提高用户以及员工满意度提供依据;为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企业,特别是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服务推广。提高行业知识产权意识和水平,扶植、培育、推介行业服务品牌,扩大服务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国内外的同行进行交流、协作、展示和交易,组织国内外考察,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举办与行业有关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宣传、展示、交易、评测及比赛等活动。条件成熟时,向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集中的国家或地区派驻代表机构,组织维修服务技术劳务输出。
(九)技术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家电维修服务行业专业技术研发机构,加强对产品维修性、维修保障系统、维修服务经营和管理的研究,发现、发掘、提炼国家级的行业科技成果;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对行业的技术成果进行鉴定、应用、推广;组织编写、翻译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方面的资料和书籍,办好本协会的会刊、杂志和网站;定期举办国际论坛和专题研讨。
(十)职业教育。组织职业、技术、专业、岗位等的行业教育、培训,编制职业技能标准,建立和发展定点培训基地和定点培训学校,撰写和编辑职业、专业、岗位教材,开发教具,研究教法;建立发现、培养和交流职业人才的机制和服务平台;定期举办行业技术和岗位技能竞赛。
(十一)自身建设。积极发展和接收会员,搞好会员会籍管理,扩大行业影响;联合地方同业协会和维修服务管理机构,相互支持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完善内部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各项制度;加强秘书处建设和管理。
(十二)其它事项。完成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完成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构成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和特邀顾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家用电子电器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安装、维修、回收再利用等业务的企业或组织机构,各地同业协会、学会,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的相关监督管理、科研、教育、培训、检测、认证、传播媒体等单位和组织机构,从事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的咨询、调查、中介等服务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凡热心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事业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或从业人士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凡热爱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事业并做出卓越贡献,在社会和行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人士、专家学者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特邀成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和特邀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须具备的条件
(一)同意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
(四)执行本协会决议;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
(六)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业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照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行业和本协会声誉,在本协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有效期内的会员证明。如果壹年未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损害本协会名誉的会员,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取消从业资格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定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目标;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和协商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时,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中的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时,须提前通知常务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行业组织的同等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2.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4.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5.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二)副会长职权
1.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受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委托,负责开展本协会的区域性、专业性、分支机构等方面的专项工作;
3.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5.参与决定本协会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6.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三)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职责
1.参与研究本协会和本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2.提出对本协会和本行业发展有益的意见建议;
3.协调本协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提出需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进行资本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自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的变化,可以对本协会章程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7年5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