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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家电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12-17 17:12:08   来源:网络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武汉家用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WUHAN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INDUSTRIAL ASSOCIATION,简称:WHEA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和在武汉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家用电器行业的企业、事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在政府指导下的行业组织,是非经营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利益,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受武汉市经委、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武汉市青年路2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分析、研究武汉市家用电器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二)开展技术咨询活动,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服务。

  (三)组织企业制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规行约,规范竞争行为,保护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

  (四)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五)推进本地区家电企业间的协作配套,优化产业链和产品结构;积极招商引资,为在本地区发展家电业的各类投资者、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参与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考核,参与组织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实施和审查工作。

  (八)加强行业内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行业参加有关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如:国内外会议、考察、访问、接待国内外来访团组,组织参加展览、展销活动。

  (九)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

  (十)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授权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一)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加强行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十二)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多项活动,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

  (三)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行业的企业(整机、零部件、设备、设备安装、产品维修、相关原材料),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四)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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