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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家用电器协会
发布时间:2008-12-17 17:08:52   来源:网络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根据国务院新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和国务院民政部规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的范本要求,结合我市家电行业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温州市家用电器协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经贸委批准和温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从事经营、生产、维修家用电器的企业单位与人个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各县、市、区家用电器企业协会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的专业行业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浙江省温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与行业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方针,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行业职能的委托。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规划、行业政策等方面建议,并接受委托和参与活动,进行行业统计、资料收集、情况分析、发布信息等。

  三、加强家电行业商、工商之间横线经济联系,组织交流国内外企业经验,积极组织行业展览会、展销会、推广会等促销活动,活跃我市家电市场,推进家用电器流通、生产、维修业发展。

  四、组织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的调查预测,组织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分析家电商品市场情况和趋势,为家用电器行业生产、经营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推进企业开拓市场和业态更新。

  五、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企业培训经营管理、商品质量检测和维修等方面人员,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与技术业务水平。

  六、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家用电器商品交易活动,开展经营、生产企业管理等方面经验交流活动。

  七、协调会员之间经营中发生的问题,组织订立行规行约、职业道德规范等,并监督遵守。

  八、办好协会会刊《温州家电》杂志和《温州家电网》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是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温州市各县、市、区辖内的经营、生产、维修家用电器、和科研单位与个人,各县、市、区行业协会都可申请参加本会;

  二、拥护与执行本会章程的;

  三、有加入本会意愿的;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信誉度等;

  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诚实经商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事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与会员牌。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和有关会刊享受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及时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协会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与反映情况;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参加协会有关活动;

  五、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六、必须按规定向协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要求退会必须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与会牌。

  二、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如有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规行约与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有违法乱纪行业的;

  三、犯有刑事行为的;

  四、有违法经营被取缔或经营不善自行倒闭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的报告;

  四、审议研究协会工作任务和活动;

  五、审议协会经费的预算、决算;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与财务情况;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事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行规行约,职业道德规范与有关内部规章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理事较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工作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詈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协和登记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或理事会)担任,但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的方可担任。并在章程写明]。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协调会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做到增收节支略有结余。

  第三十三条 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改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的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要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4年10月28日经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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