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会名称:
陕西省家用电器维修协会
英文全称: SHAAN XI PROVINCE HOUSEHOLD ELECTRIC APPLIANCES SERVI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SXHEAS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工作的个人或单位(含各类家用电器生产、科研、教育、贸易等单位、社会团体、中外合资企业及热心家用电器维修事业的人士、专家、学者)等,自愿结成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非经营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为促进陕西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发挥行业群体优势,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突出服务特色,必须服务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协会会员的利益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的委托、授权进行行业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本协会在宪法、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陕西省经贸委和民政厅及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并监督实施陕西省境内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 对本行业新办维修企业的申报进行前期调查、考察、签署论证意见,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
(三) 发展、联合地方性、专业性协会、分会、代表机构开展工作。接收和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四) 协助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制定全国性的家用电器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服务管理标准、维修价格指导标准、维修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组织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五) 对行业内部维修价格、零部件等的价格,进行协调监督。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协调行业内出现的纠纷,保护维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 做好行业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及时向政府和企业反馈,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改进产品,提高质量提供依据,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七) 接受省政府和会员的委托,对行业内的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前期的论证、规划、评审工作,并实施监督。
(八) 组织国内同行业技术协作交流。
(九) 承担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在省内举办的技术培训和家用电器维修行业维修等级证的发放工作,对不符合行规、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监督整顿,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十) 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应用及推广。及时向政府、企业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团体会员铜牌。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使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10 年。[(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助会长、副会长提出须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自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过程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1 月 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