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家用电器维修协会是重庆家用电器维修待业发展,提高家电维修技术水平和维修人员的素质,经重庆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重庆市社团法人组织。中文全称:重庆市家用电器维修协会,英文全称:CHONG QINGNATIONAL HOUSEHOLD ELECTRIC APPLIANCES SERVICEASSOCEATION (英文缩写:CQNHEASA)。
第二条 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会员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家电维修企业和地方社团为主体,以个体、私营和其它所有制形式及个人爱好者为补充,各地方相关协会组织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为政府企业和会员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管理,提出对待业发展的规划建议,协调利益关系,疏通流通渠道,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技术进步,发挥行业群体优势,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登记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接受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重庆渝中区朝天门信义街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和范围: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完成政府部门和家电维修行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承担政府部门为行业协会明确的辩证项基本职能的规定:
(一) 家用电器维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 《行规行约》,并对全行业监督管理。
(二) 对本行业新办维修企业申报进行前期调查、考察,并由协会签署论证意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行业把关在前,批照在后)。
(三) 参与家电维修行业各类标准的制定工作。制定维修技术标准、维修管理、维修价格指导等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四) 进行行业内部维修价格和零部件价格的协调,对于同行业价格争议,组织同行业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维修和零部件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
(五) 从家电维修行业的实际出发,加强行业的统计。做好收集、管理、分析、反馈工作,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 受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组织本地区的待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进为行业内的高新技术的发展。组织进行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 积极开展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的素质。
(八) 组织举办本行业的零部件交易、信息发布、经验交流及技术评比。
(九) 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扩大与国内同行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维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提高本行业的技术水平,并接受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培训等外事活动。
(十) 办好会刊,出版行业刊物。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 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凡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工作的个人或单位及相关的科研、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不论隶属关系、经济性质,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工作。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②、 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作为个人、团体及名誉会员。
(一) 个人会员:
①、 具有公民权或居住权,自愿加入本会者,均可申请入会;
②、 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工作的人员;
③、 从事家用电器生产、经营和维修有联系的人员;
④、 自愿为提高家用电器维修技术水平而工作人员。
(二) 团体会员:
在中国境内与家用电器生产、经营和维修有联系和俭家电商品维修质量检测、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人个、社会团体、外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承认协会章程,愿接受本会指导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 名誉会员:
对中外热心家电维修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事、专家、学者及对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界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 有参加要协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及科研、培训、学术、外事活动的权利;
(四) 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刊物、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 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维修、经营和企业管理重大问题的权利;
(六) 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 及时向协会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或退会的程序:会员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入会登记手续,有秘书长讨论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报常务理事会备案。会员要求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备案后,即取消会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在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残疾会员实行半费优惠。对不尽义务,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和会员单位,做自动退会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五)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推选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协会会长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六)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①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②审定修改协会章程;
③民主协商推选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成员;
④确定协会工作任务和活动;
⑤研究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
⑥审议协会财务经费预、决算。
第十三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代表大会中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 理事会的职责是:
①选举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②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③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④领导所属职能机构及地方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⑤负责筹备、召集各类大会,起草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职责,讨论全协会的重大问题,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常高办事处机构为秘书处。在会长及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及指导各省市团体会员、地方协会和代表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专业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其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事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行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合法占有资产,建立财务制度,并在银行开户。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各种有偿服务、出版刊物的合法收入;
(三) 政府部门的补贴、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 利息及其他正当收入;
(五) 国内国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支出:
(一) 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出版刊物、资料、信息的支出;
(三) 办事机构的行政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其他合理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管理,由常务理事会监督使用。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经费预、结算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徽、会旗及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徽、会旗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作为协会的标志。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由半数以上的会员单位提出解散的提案时,立即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由出席会议代表70%以上的赞同票通过,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报告,并向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本协会即告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报市民政局备案。由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从登记管理机关接收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