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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12-17 16:52:13   来源:网络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协会;简称上照协。英文译名:SHANGHAI ILLUMINATION ELECTRIC APPLIANC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IEA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是以由上海地区为主的从事照明电器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它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面向行业,集行业之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照明电器行业的整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 : 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行评、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中介咨询服务、产品推介、会展招商。

  第七条 本会的具体任务:

  1、积极地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2、收集、整理国内外照明电器行业基础资料和有关信息,进行市场调研和预测,定期向会员发布信息,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资料。

  3、代表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参加相关的反倾销应诉活动。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济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6、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7、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技能资职考核、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工作。

  8、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推进企业生产发展;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互通信息,协调行动。

  9、组织或参与科研成果的鉴定、评比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生产和应用。

  10、组织或参与制定、修改照明电器产品标准草案。

  11、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

  12、接待国外来访团组、推荐出国学习、考察和培训人员。负责组织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

  13、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会开展活动,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若以举办经营实体的名义开展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入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照明电器行业的工商企业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均可提出申请,自愿加入协会。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通知和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协会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3、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如: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咨询、经济技术转让等权利。

  5、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6、有向协会提出从事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7、有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并按规定及时送交。

  4、按规定缴纳会费(具体办法另订)。

  5、会员单位有责任选派人员参加协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1、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4、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和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3、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4、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除名。

  6、确定机构设置和注销,并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7、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8、由于工作需要,可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9、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又不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其他有关重要问题。

  第五章 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为专职,其任职条件参照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免;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可设置专家顾问组,聘请热心于协会工作,并对本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任务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的待遇,由理事会通过。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合法占有资金,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2、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3、国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协会组织开展的技术咨询、人才培训、信息和展览等活动及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5、承办有关单位委办工作取得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经费的用途:

  1、会议费: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相关会议;

  2、协会服务于会员单位,开展各项行业活动的相关经费;

  3、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添置必要的办公用品的费用,以及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

  4、编辑发行出版行业刊物的费用;

  5、协会对外联络、开展业务活动时和举办公益事业的支出。

  6、与协会开展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须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规定有矛盾时,按国家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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