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NATIONAL HARDWARE ASSOCIATION (缩写为CNHA)是经国家轻工业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中国五金制品生产企业为主体,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准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轻工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 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产品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 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参与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 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五金专业市场;加强行业贸易活动的协调自律,为企业拓宽国内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 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六) 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七) 参与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
(八) 组织开展“携手工程”,推动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企业间的合作,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九)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社团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本行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凡本行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有关的科研、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本行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均可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 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 根据协会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方式行使。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日常工作,向理事长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不同产品多的特点,下设若干分会。各分会可根据行业的特点,本着少而精的原则设立必要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在协会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事长负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征得全体会员同意,并经1999年7月10日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