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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装修保证金不给新房钥匙 收费标准模糊纠纷不断
发布时间:2014-3-10 9:54:28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原标题:向装修“霸王条款”说不!

  

 

  图为某物业有限公司装修保证金收费单据

  近日,哈尔滨市出台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收取装修保证金,物业公司可适当收取装修管理费,但只能用于装修期间清运建筑垃圾,管理、维修电梯等支出,每平方米收费不得超过5元,除此之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与装修有关费用,装修管理费的收取最多不超过500元。

  那么,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如何呢?据介绍,根据《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就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退还等相关事宜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等费用。因该办法对装修保证金规定很模糊,且未明确收费标准,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强制收取保证金、保证金逾期不退等纠纷出现,使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市物业办:保证金收取应尊重多数业主意愿

  对购买新房的业主来说,装修成了摆在眼前的头等大事,而在此之前一般都需要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记者了解到,我市各小区的装修保证金一般在500元至3000元不等。但因我市装修保证金的规定和收取标准未明确界定,致使业主和物业公司产生了各种矛盾和纠纷。

  2013年12月,市民张某购买了位于崂山区的一套房屋,当他到物业公司领取新房钥匙时,工作人员告知:“你得先交3000元装修保证金并签订装修协议,保证不破坏屋内的建筑设施,不乱倒且会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还称,若不交保证金就不能领取新房钥匙。“可我近期没装修的打算,等我需要装修时再说吧。”张某向物业公司表明意图,但最终因张某拒交保证金,物业公司未向其发钥匙。

  2012年7月份,市民李某在市北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其在缴纳了500元装修保证金后就开始装修新房。一个月后,李某的房屋装修结束,不久便搬进去居住。直到最近,李某才想起来自己缴纳的装修保证金还没有退回来。当其找物业公司索要时,对方却称李某违约故装修保证金被没收。李某经询问得知,因其在装修期间乱扔建筑垃圾,该保证金被用于清运垃圾费用。李某仔细回忆,自己家的装修垃圾一共就3袋,当时放在楼前的垃圾箱里,没想到这成了物业公司没收装修保证金的理由。因钱数不多,李某只好忍气吞声。

  面对业主的抱怨,物业公司也表示一肚子委屈。收取装修保证金是经过广大业主同意后才操“作的,不管是保证金还是垃圾清运费,我们都是按照规定收取的,保证金是我们管理违规装修的手段,如果没有它的约束,有些业主会存在野蛮装修和乱扔建筑垃圾的行为,这样不仅会影响其他居民居住,也会对楼房的牢固造成威胁。因此,我们收取装修保证金就是为了规范装修行为,向全体业主负责。”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关于装修保证金问题,记者采访了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是可以的,但收不收,收多少合适,不能只听物业公司一家之言,应尊重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据工作人员介绍,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按照48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其中,包括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在这条规定中,并没有规定装修保证金的数额,只说明可以收,但收多少、如何收并未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后,如业主不违约,则必须按约定时间及时退还业主。业主一旦发现物业公司存在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或扣押保证金的行为,可向物价部门举报,或到法院起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律师提醒:装修时业主和物业应互相“通气”

  关于业主如何维权问题,山东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峰认为,不交装修保证金物业公司就不交房,就不让业主装修,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首先,物业公司是一个服务性的机构,不是管理部门或者执法部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他部门无权擅自作出规定;物业公司的任何收费,都应该经过物价部门的核准,否则非法。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装修保证金实际上是“越权执法”,虽有收取的理由,但无收取的权力。

  郭俊峰表示,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其认为,若业主因纠纷需起诉物业公司,可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起诉。此外,数额巨大的装修保证金“保管”在物业期间往往能产生不菲的利息,这笔钱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霸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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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装修 保证金 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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