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招远市丽湖小区的孙女士,于2013年10月10日在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新房的装修协议。工程开始后,孙女士发现部分工程与协议约定不符,要求装修公司重新改正,装修公司承认自己的过错,但并未退给消费者一分钱。
消协认为,由于施工方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双方协议要求,消费者因此造成误工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经调解,装饰公司与消费者达成了协议:装饰公司退还消费者孙女士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款5387元;装修公司保证按期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