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市工商局获悉,今年1月,我市工商部门成功调解一起由购买家具引发的消费纠纷投诉。
今年1月11日,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申诉,她于1月9日在我市某家具城购买了床和床头柜,到货后发现购买的货品存在严重色差并且有磕碰痕迹,于是她要求经营者予以更换,但经营者拒绝了李女士的要求。
接到投诉后,回民区工商分局文化宫街工商所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协商同意退货,消费者支付2000多元损失差价,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