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
5月8号,昆明的李女士在辽宁大连购买了一批价值6万9千元的家具,并通过物流发往昆明。5月14号,家具运抵昆明,可开箱一检查,李女士傻眼了。
“整个榫头是断掉了,玄关柜、边角碰撞特别厉害,已经成粉末状了,酒柜可以两边开门到达90度到135度,那个卡扣撞变形了,酒柜就难打开了”李女士说,当时她发回昆明的这批家具包含酒柜、玄关柜和两个边几。但货到开箱检查时,就看到四件家具都不同程度受损,其中价值4万9千元的榫卯结构红酒柜,榫头已经损坏。随后,李女士马上联系了物流公司,要求赔偿,但等待了半个月,只等来了客服赔偿900元的方案。
李女士介绍,当时在大连发货时,因为家具价值较高,自己也听从了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的建议,加价进行了加固包装、并对货物进行了全额保价,最后再加上运费,一共是三千多元。可货物受损后客服给出的赔偿方案,让她无法接受
李女士说,从发现问题到现在,她都一直在与物流公司不同的客服进行沟通,货物也没有签收,目前还放在德邦快递的空港大道营业部。6月1号,记者也陪同李女士来到这个营业部,现场工作人员介绍,李女士货物受损的具体处理情况他们并不了解,要等客服人员来电。
记者通过德邦快递微信小程序看到,保价收费及赔付规则写明:等额投保时,托寄物全部毁灭或损失,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物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按照保价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6月1号下午2点左右,德邦快递客服给出回复:将照价赔偿李女士4万9千元的酒柜和5千8百元的玄关柜,剩余的两件边几,将赔付2000元的维修补偿费。运单中的纯运费1585元,也将退还给李女士。
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使用过物流来进行运输,那么在签订运输合同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弦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同时,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如本案的情况一样,货物运输途中难免存在货物损毁、灭失的可能。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一般情况下通过快递、物流等形式达成的货物运输合同,相应快递、物流公司等均会与托运人签订格式合同。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无效的风险,但在现实生活中认定条款无效比较复杂。因此,建议托运人在托运相关货物时一定要重视货物的毁损、灭失赔偿条款,如果能进行保价或购买相关保险,建议参照货物的真实价格,对货物进行保价或购买相关保险,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