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7日发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信息显示,因违反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温州市欧亿莱卫浴有限公司9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仅部分建成,对已建成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如下:
温州市欧亿莱卫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719381017(1/1),法定代表人:邱建兴,住所: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龙瑞大道18-28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3 年7月 5日对你单位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龙瑞大道18-28号的生产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7月5日,根据社会举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金向前、周旭西到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五金卫浴件生产加工。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数控车床4台、手动仪表10台、台钻10台、湿式抛光机7台、湿式砂带机4台、装配流水线2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固废、噪声。你单位建设项目于2016年8月建成并同时投入生产,已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建设项目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三十、金属制品业33”中的“66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项目,根据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仅部分建成,对已建成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无法出示建设项目有关环评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仅部分建成,但无法出示对已建成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情况;
3、2023年7月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的情况;
4、2023年7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2023年7月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建设项目于2016年8月建成并同时投入生产,已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仅部分建成,对已建成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5、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1份,证明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情况;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303017719381017001X)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情况;
9、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文件(文号:浙环发〔2020〕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其他同类型企业环评文本节选复印件5页,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12、有毒有害大气污染名录复印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仅部分建成,对已建成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