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屋装修导致的邻里纠纷经常发生,尤其是楼层相邻的住户,由于装修不慎而造成房屋漏水,楼下住户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此类情况,应该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化解纠纷?
案例一:楼上装修渗漏赔偿楼下损失
王某与赵某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居住在楼上的赵某装修房屋期间,楼下的王某发现自家房屋出现两处漏水点,造成了其房屋吊顶及墙面出现不同程度的鼓包、裂缝。经过多次沟通后,赵某仍然继续施工。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王某申请对房屋损坏原因及维修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导致王某房屋客厅及主卫吊顶损害的主要原因是上层有水通过各处存在渗漏隐患的部位,渗入案涉房间屋顶,致使吊顶局部因水浸入而引起开裂、起鼓、下沉等现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的房屋修复费有鉴定意见可证,予以支持。赵某在对自家装修过程中采用向墙面等部位喷洒水的行为,导致水渗漏至王某房屋内并造成损失,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其应向原告王某赔偿损失。
提示:
施工过程操作合规与否直接影响着左邻右舍房屋的“安危”,广大业主在装修房屋时务必要考虑周全。在一般情况下,除卫生间、厨房外,住宅的其他房间均为非涉水区域,地面如果未采取防水措施,就很可能会造成下部渗漏现象。因此,每一个装修板块和节点都不容忽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改造。
案例二:移拆暖气漏水 责令恢复原状
张先生居住在一层,李女士居住在二层。因李女士装修房屋时未按操作规范将拆除的暖气片恢复,导致其所在小区供暖试水时房屋进水,大面积积水殃及了居住在楼下的张先生,张先生房屋内所有的墙壁、木地板、木制门、窗套等均遭污水浸泡。
张先生和李女士就房屋的维修事宜进行了沟通协商并签订协议,但在维修恢复标准及维修费用上产生了分歧,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女士限期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排除妨害并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原告房屋受损的事实,结合双方签订协议中涉及的受损物品内容,原告主张对其房屋内因被告房屋漏水受损的物品进行维修并排除妨害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对原告房屋内受损的墙壁、木制门套窗套、木地板、房顶灯和墙壁空调进行维修并排除妨害。
提示:
房屋装修施工中,不能只顾及自家装修工程方案的推进,还要考虑到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在集中供暖前进行房屋试水是常规操作,暖气片未及时安装,会导致漏水并影响邻里。所以,要避免此类后果发生,防止给自己和他人都造成损害。
案例三:厨房私自改厕 达成调解协议
张某与李某是同一楼栋上下层住户,张某家在楼下,李某家在楼上。因李某私自将自家厨房改为厕所,造成楼下张某所住房屋漏水,两家产生纠纷。双方曾就此事进行过沟通并达成协议,李某在协议中承诺改造后的厕所不会使用,保证不漏水,但事后李某并未履行承诺。
张某多次协调沟通,均未达到满意效果。为此,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恢复房屋原设计用途并赔偿其因漏水产生的损失。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恢复房屋原用途,并当场赔偿原告张某因漏水事故产生的损失。
提示:
在改造、装修房屋时要牢记安全施工、合理改造,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同时,邻里之间遇到问题应多沟通交流、换位思考、互助互谅,共同创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案例四:任性改装管道 双方各担其责
张某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张某将地下室的空调冷凝管接到整栋楼的雨水主管道上。
第二年雨季,张某发现地下室泡水,随即联系物业服务企业。经排查发现,因整栋楼的雨水主管道堵塞导致雨水通过空调冷凝水管反到张某房屋的空调里,进而又漏到地下室,造成地下室被浸泡且地下室吊顶、墙面、空调都遭到损失。
张某认为,整栋楼的雨水主管道属于业主共有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维修和养护义务,现因主管道堵塞导致自家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签署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载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上下水管道及空调机安装要求等事项,但张某仍然自行将地下室的空调冷凝水管接到整栋楼的雨水主管道上。而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负有日常管理、维护义务,其怠于履行义务致使房屋雨水下水主管道堵塞、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因此,张某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受损都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认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70%的损失,原告自担剩余30%的损失。
提示:
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按要求安装制冷(制热)设备等,都可能导致住户的“体验感”不佳。装修装饰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不能“任性”。另外,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积极履行日常管理及维护义务,展开常态化巡查巡检,进而为业主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