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用房合同到期返还时,租客未按合同要求恢复原状,拖着逾期返还导致房屋空置造成经济损失,汉中男子刘某遂将租客诉至法院。
2010年8月7日,刘某(男,辽宁籍,现居住汉中)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汉中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摄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名下建筑面积约114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租给蒙娜丽莎摄影,租期6年,自2010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止。
2011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五万元的房屋装修恢复保证金。租赁期满,乙方交房前应恢复房屋原结构原貌并达到标准,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否则可用保证金交他人施工,恢复原结构原貌。如逾期交房推迟,按原租金按天计费。同时还约定了详细恢复内容。
随后,蒙娜丽莎摄影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腾房搬离时拆除了原先的装修装饰物。但因地面存在不平整、墙面残留膨胀螺丝及孔洞、电路走向混杂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致房屋返还无法履行,并造成房屋空置1年多。
此案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汉台法院认为,被告蒙娜丽莎摄影因经营需要,与原告刘某自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返还时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随后,汉台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汉中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租赁原告刘某的房屋恢复原状(判决明示了具体恢复细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50%比例赔付原告刘某房屋空置经济损失104869.33元。
法官提醒:生意往来要有诚信,按合同办事是基本,尽量不给双方造成损失才能皆大欢喜。 通讯员 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