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表决稿中,之前被热议的平台“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已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随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
杨合庆说,如果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电子商务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界定。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草案审议中,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如果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除了上述民事责任,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说,根据立法法,我们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是经过三审,但是电子商务法是四审。从提出到通过,电子商务法经过了五年的时间,其中三年时间起草,两年时间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原因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复杂,涉及面广,规模大,而且又是新生事物,很多事看不准,而且发展日新月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定比较慎重。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