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张先生最近很头疼,因为自己买的天然气热水器明明还没用就出现了故障,可是商家却以过了“七天后悔期”为由拒绝退货。张先生致电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讨说法。最终在栏目记者和六合区消协的介入之下,张先生成功退了货。
尴尬遭遇
热水器还没用就坏了,想退货遭拒
商家的理由是已过了三包期限
张先生刚买的房子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前些日子,他在南京一家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买了之后,他便约了商家来进行安装,很快热水器装好了,但是因为张先生家里还没有通天然气,因此安装人员就没有依照程序进行现场调试。
过了一个月之后,张先生家的天然气开通了,于是他拨打了商家的售后客服,要求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调试。工作人员来了,可是意外发生了,这台新买的热水器出现了故障。在一番检测之后认定,是电脑版烧坏了。
“新买的热水器,怎么会出现电脑版的故障呢?”张先生觉得无法接受。而商家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他们可以帮助张先生更换电脑版。
对于商家的做法,张先生表示自己不能同意,虽然热水器早就安装了,但是天然气一直没通而且也没有调试过,因此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就是说明了热水器质量有问题,厂家应该为自己更换一台热水器。
而商家也摆出了自己的理由,他们认为,张先生买的热水器的三包日期应该从购买之日开始算,已经有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不在七天包退换的三包规定中,因此不能同意给他换新热水器的要求。
面对商家的说法,张先生自然不能同意,于是拨通了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的热线进行咨询求助。
调解成功
消协权威解释,消费者退货得到支持
三包期限起始日期不一定是购买日期
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在了解后认为,张先生投诉的情况确实属实,因为属地管理的原则,栏目记者随后联系了六合区消费者协会张明秘书长。
在与消费者、厂家售后、经销商联系之后,该起纠纷双方的争议点在于三包有效期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厂家坚持认为应从开具发票、即购买之日算起,而消费者张先生认为是从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计算。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张明秘书长指出,根据1995年8月25日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待修的时间。
但是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而根据2017年7月1日刚刚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履行义务的期限自消费者收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安装调试后方能使用的商品,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但因消费者原因未及时安装调试的除外。
因此按照上位法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就该起投诉而言,应该以厂家售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为三包期的起始期。因此张先生主张的权益应该得到支持。
经消费评审团和六合区消费者协会的协调,厂家同意换货,张先生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