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寸的电视到底是什么概念?估计很多市民都很难回答这个问题,但认真的孙先生回家测量并计算了,结果发现他买的55寸电视只有42寸,为此他将商家告上法庭,获赔3倍赔偿。
买了一台55寸的电视 回家测量后只有40寸
2014年11月16日,市民孙先生在宝鸡商场公园路店闲逛,发现店内正在进行某电视大促销,孙先生看上一台55寸电视机,花了4599元将电视机买回了家。
电视安装好后,孙先生总觉得不太对劲,电视似乎不够大,于是他测量了电视机的实际对角线,长度为140厘米,按一寸约等于3.33厘米换算,也就是说买回来的这台电视只有42寸左右,而非商家标注的55寸。
“这明显属于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行为。”孙先生是西安消费维权联合会的一名志愿者,觉得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先生查询后得知,宝鸡商场曾因销售电子产品宣传不规范,长度计量单位使用“寸”已被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是他将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条例》第6条、第17条;《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6条、第16条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4599元并三倍赔偿13797元,诉讼费260元。
法院判处商家有欺诈行为 退一赔三
此事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营者在电视促销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非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寸”形容电视机屏幕大小,致使消费者对电视机实际尺寸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经营,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则认为商家包装上的说明书是依据国家规范标准载明尺寸的,且日常生活中对电视尺寸以“寸”代英寸也是大众认可和接受的习惯性说法,并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一英寸约等于2.54cm,对角线150cm的电视正好是55英寸。一审败诉后,宝鸡商场不服,又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被驳回,中院审理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和一审一致,商家使用“寸”字描述电视机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也不符合我国计量法关于法定长度“米(M)”的规定。
今年7月13日,孙先生终于领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终审维持原判,判定宝鸡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商场应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并进行三倍赔偿13797元,承担诉讼费260元,电视机退还给商家。
知道一下:卖场标的“吋”是指英寸
一位知名电器卖场的业内人士称,电视机的长和宽的比例大约为16:9,电视机产品说明书中一般会标注其长宽高。电视机尺寸指的是其对角线的距离,因为习惯问题,标注的单位常用英寸,一英寸约等于2.54厘米,商家标注时会用“吋”字代表英寸。以前出现过用“寸”的错误标识,所以现在各卖家都很注意,要么加两撇,要么加个口字旁进行区别。